第三十四条

有效

汉江湿地应当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动态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发挥湿地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朱鹮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加强野外巡查保护力度,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区域禁止使用农药,确保朱鹮及伴生鸟类生存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