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审查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