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擅自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产品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