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宣传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