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合格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