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或者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检举、控告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