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二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