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事故应急第三十五条有效参加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辐射事故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省级财政承担。辐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