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参加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辐射事故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省级财政承担。

辐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