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主体可以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为电子仓单登记、转让、质押等提供服务,与使用该服务的存货人、保管人、仓单持有人、金融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约定在区块链基础设施上开展电子仓单应用全生命周期活动。

在电子仓单转换为纸质仓单或者非区块链基础设施上流转的电子仓单时,该经营主体应当将转换情况予以标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