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应当每10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植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