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野生植物保护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