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野生植物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