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植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野生植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