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植物的全株、部分(含根、茎、叶、花、果、种子)及衍生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