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护小区、保护点或者设置保护标志。保护小区、保护点可以通过社区共建、土地租赁等方式建立。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名称、保护对象、范围和界限。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