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单位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