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立法应当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