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就有关问题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沟通,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