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