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规定、原则、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和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立法应当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