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涉及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或者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亟需法规规范的;

(二)涉及重大民生事项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法规规范的;

(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已作修改,或者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已经不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亟待修改的;

(四)其他需要优先列入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