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