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尚未生效

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深圳经济特区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待遇参照本条例执行;其在外地受到的奖励和待遇低于本市标准的,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准后,按照本市标准予以补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