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民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者临时救助范围。因见义勇为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抚慰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而致孤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属于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福利机构供养。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的医疗保障,按照规定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保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