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