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个别成员的辞职。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个别成员,可以从本地区居民中聘请代理人员,并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