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