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施工。修缮方案变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部门重新批准。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文物建筑装修标准由市文物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