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市交通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