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