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的,应当符合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