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水环境质量达标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水资源特点和水环境容量状况,采取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