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