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