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