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五十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