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十二条有效公共机构应当落实下列节能管理工作:(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二)带头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能源消费状况;(四)对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