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公共机构应当落实下列节能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

(二)带头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能源消费状况;

(四)对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