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