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三条有效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