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

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完整地进行记录,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