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