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前款规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