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