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