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