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