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