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停止销售,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