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对体育设施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到体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体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