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