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贮存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运输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